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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和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和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潭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和《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1.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他资本投入我市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2.战略投资者是指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国际同行业前五位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单项1500万美元或外来投资单项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资者。
  二、方便外来投资者
  3.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商务部门代为办理,其他投资项目由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代为办理。
  4.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5.实行市级领导项目跟踪协调负责制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
  三、优惠外来投资者
  6.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投资强度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协议出让土地,可按规定的最低价出让。
  7.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需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不改变耕地(基本农田)性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时,免缴土地开垦费、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8.投资购买中小国有企业,享受湘潭市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投资湘潭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享受湘潭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物流、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建设项目,享受湘潭市物流项目优惠政策。
  9.市级各工业园区的入园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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