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对资源环境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矿产资源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重点企业和宾馆、饭店等重点单位,要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经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完善环境第一审批权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坚决淘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从源头上严把审批关,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湘潭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和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市发改委牵头)。
2.着力建设节约型政府。要突出抓好节约水电、公务用车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减少办公费用三个重点。要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进一步推行“无纸化办公”,积极倡导办公用品多次重复使用,鼓励回收报废办公用品,限制会议用办公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将资源节约的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市委组织部、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
3.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集中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各种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各工矿企业、宾馆饭店、中小学校、居民社区和政府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认真开展好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普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知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能力(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