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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

  (二)强化技术支撑
  1.加快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示范。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大力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从控制污染物总量入手,继续淘汰资源浪费大、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通过举办信息发布会、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加快推进成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为企业和广大市民提供技术服务(市科技局)。
  2.完善各项标准规范。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修订发布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研制(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3.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政策和政务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各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贴息贷款等支持,并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财税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交易行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一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工农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对居民生活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扩大峰谷分时、丰枯电价执行范围,对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合理确定天然气价格,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物价局、湘潭电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完善规章措施。跟踪国家和省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垃圾回收处理、循环经济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工业用品和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快建筑节能标准、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的实施。建立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健全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新上建设项目的资源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
  (四)健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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