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据政策法规,严格奖罚制度
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入伍前购买城镇户口、征地转户、购房转户等农转非对象入伍的退役士兵,凡持有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后自找接收单位,在计划外安置或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按自谋职业安置,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对积极完成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将给予奖励,对拒不承担政府指令性统分任务,又不按时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划转其资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前,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一律停办这些单位的人事招工、调配等手续。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
六、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单位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落实安置任务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拒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等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8月底开始,9月底基本结束。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接到政府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要尽快派出负责政工或劳资的人员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有关安置手续,以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