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加大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
兵役法》第十章第
五条第四项规定和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5〕31号)的规定,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纳入预算并垫底支付,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6年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缓解政府安置工作压力。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训、开发和使用好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村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举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等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四、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6个月),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在未上岗前,家庭特别困难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