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潭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其退役士兵分配到其父母所在系统(单位);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将转业士官分配到配偶所在系统(单位);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选择一单位进行安置,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单位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如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等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就业,对少数退役士兵需调整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指令性统分比例(不含子弟)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按2‰的比例统分安置,一千人以下的统分安置2-3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大中型民营企业也应履行国防义务,接收政府退伍安置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对确无编制、岗位专业特殊,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4-5万元的标准,向财政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雨湖、岳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子弟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市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安置能力的,要继续履行系统内退役子弟的接收安置职能。中央在潭和直属垂直管理单位退役子弟由所在单位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的中央、省在潭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省在潭单位不得拒收和占用统分指标安置子弟,必须按计划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