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煤矿整合工作,特别是注意做好资产型整合的工作。在开展资产型整合工作时,不要过分受行政区划、所有制形式等因素的约束。
全市煤矿整合工作的重点地区是湘潭县。湘潭县在资源整合方面可考虑茶元矿与潭煤西翼风井,紫竹矿与金凤矿的整合问题。煤矿整合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做好指导协调等工作。韶山市和雨湖区也要针对实际,从全市大局出发,做好煤矿整合工作。
七、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今后新办煤矿生产能力要达到9万吨,否则,不予初审上报。
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程序对被确定为整顿关闭的矿井实施下列整顿关闭工作:
1.做好吊销相关证照的有关工作。按规定、按程序配合颁发证照的部门依法吊销已颁发的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2.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产品,收缴剩余火工产品;
3.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4.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职工工资和遣散费用。
(二)认真做好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一次详细的摸底调查,根据分解目标,按照资源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和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2006、2007年的整顿关闭计划。2006年有关闭任务的湘潭县,要将2006年关闭煤矿名单于2006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确保11月底前关闭到位。
(三)联合执法,强化监管监察。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监管监察,对拒不执行规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处罚款。
(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整顿关闭矿井名单,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事故和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腐败行为,确保圆满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附:湘潭市2006~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