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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五年(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本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划的对象为2005年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后,全市保留在册的21家煤矿。其它非法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不在规划之内。通过此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煤矿总量控制目标为15家(各县市区到2010年底规划保留的煤矿数量见附件)。
  四、煤矿整顿关闭时间及工作进度
  本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划时间为2006年至2010年底。根据省政府的要求,2006年底至少完成关闭1家煤矿的任务,其中湘潭县保证完成关闭1家的任务。2007年底以前全市至少完成关闭2家煤矿的任务,其中湘潭县不少于2家,到2010年底全部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煤矿关闭工作任务,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五、明确规划关闭范围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下列几类煤矿纳入规划关闭范围:
  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煤炭资源枯竭的;
  3.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下的;
  4.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相关证照或经审查达不到颁证条件的;
  6.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六、积极推进和规范煤矿整合工作
  (一)下列煤矿必须进行资源整合,拒不进行整合或逾期整合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
  1.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
  2.井田划分不合理,走向长度小于500m,垂高小于100m的;
  3.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及以下的。
  (二)下列关闭煤矿不得进行资源整合:
  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资源枯竭的;
  3.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特别严重的。
  (三)煤矿整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两个或多个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或合法保留的煤矿;
  2.整合后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4万吨,条件好的矿区不低于5万吨,个别地区可不低于3万吨;
  3.煤矿整合后,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和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资产重组作为接替井的矿井要先关闭。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煤矿整合可采取资源型整合、资产型重组两种方式。资源型整合是指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煤矿对煤炭资源、资产、生产系统、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全面优化重组,整合后的开采范围合并成一个井田,形成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资产型整合是指相距较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煤矿,对除煤炭资源、生产系统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整合后对几个井田实行分期接替开发,但同时生产的只能有一对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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