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潭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05〕27号)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征地拆迁主体多元化、不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单位与基层政府或村私自签订征地协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切实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规范有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和《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地的主体,统一行使征地权。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责以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二、市、县(市)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其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征地拆迁事务工作。
湘潭市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严格实行一个政策、一个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承担。
三、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征地拆迁资格,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发证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资格的培训、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时必须出示《湘潭市征地拆迁资格证》和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做到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公开、公平、公正。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征地拆迁资格的个人不得从事征地拆迁工作,否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拒绝丈量、登记、接受补偿安置和腾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