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环保工作。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
4.防止污染转移倾向。要严防被关停和取缔的企业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类产业向农村转移,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镉企业。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到位,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即按项目的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
5.完成环保规划项目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污染防治。要按照省、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我市“十一五”环保规划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既定任务。市河东污水处理工程争取在2007年建成投入运行,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目标;湘潭县、湘乡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争取在2010年前建成投入运行;各县(市)区对重点城镇要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
6.规范固体废弃物管理。要切实防止固体废弃物对水源水质的污染。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建设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5年内实现全市所有城镇和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填埋,严禁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向河道和其他水体倾倒;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水渠及塘坝水井等水域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向上述水域倾倒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7.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市农业局负责提倡使用低毒高效农药和生态药物防治病虫害,推广使用有机肥;市农办负责推广农村沼气和秸杆气化;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制订养殖业发展规划,倡导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对养殖业特别是规模养殖和集中养殖区域动物排泄物的综合处理监督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搞好城区、建制镇和农村的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8.提高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快“一江两水”(湘江、涟水、涓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市环保局要在三年内建成湘江湘潭段、涟水和涓水水质远程在线监测网络;加快重点污染源、重点企业的废水在线监测网络建设,达到监测自动化、数据信息化;加强对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自来水出厂水质、桶装水及其他成品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和检测。市环保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卫生局、质监局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地表水水质、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自来水出厂水质、桶装水及其他成品饮用水质的监测;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和预警能力及处置能力,由市环保局牵头建立饮水安全应急机制,确保预警应急系统能够有序实施监控、管理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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