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人民饮水安全的意见
(潭政发〔2006〕27号)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和《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人民饮水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实际,现就保障人民饮水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饮水安全意识
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确保了全市环境质量的稳定,重点企业和部分工业园区的“三废”排放量逐年减少,湘江湘潭段的水污染问题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粗放式生产经营带来的环境隐患使湘江水污染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部分河段和农村的污染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人民饮水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要提高保障饮水安全的意识,提高对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做起,努力改善我市的水环境质量,确保全市人民饮水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水利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农办、农业局、广电局、畜牧局、湘潭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决定》实施工作的协调,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三、明确工作任务
1.编制饮用水源规划。由市水利局牵头编制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保障辖区人民饮水安全及辖区间交接水域安全的规划。规划要明确保障饮水安全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突出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等措施,强化确保人民饮用水源水质和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目的。
2.建设应急备用水源。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做好我市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调查论证及可行性研究工作,拿出实施方案,力争在2010年建成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