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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日)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潭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6〕84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潭政发〔2005〕1号)精神,现将市本级非税收入以及各类有可能形成非税收入的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待结算收入(以下统称保证金)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将有关资料和填写好的《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授权市财政局印制)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审批和执行,并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含保证金)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执收单位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执收单位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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