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潭政发〔2007〕8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责任落实、行为规范、协调统一、多方监督、考核严格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能职责。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围绕建设宜居家园的目标,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管理执法相统一和一事一责任主体的原则,形成市为主导、区为主力、部门配合、市民参与、社会联动、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工作局面。
二、职能职责的划分
(一)市级政府的职责
1.全面领导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2.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进行实施;
3.对城市管理工作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性措施;
4.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5.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查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
6.对涉及城市重大管理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7.对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综合管理。
(二)区级政府(含园区)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督促考核驻区机关、厂矿、学校等落实城市管理职责;
3.负责本辖区内小街小巷专业市场(含农贸市场、停车场)的综合管理;
4.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果皮筒(箱)、垃圾容器、环卫设施设备的添置、维护和管理;
5.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及其它配套设施(不含公厕、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维护管理;
6.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占破审批、私人建房的建筑工地的围挡管理;
7.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街道(乡、镇)的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街巷的街容街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街巷“门前三包”、居民区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