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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9.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要通过开展深入广泛的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
  10.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虚报、瞒报、拒报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11.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数据公布的管理,防止重复调查和违法公布统计数据。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专业性统计调查,应事先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县(市)区政府开展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应报市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对于未经统计部门审核备案的非法统计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各部门公开发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地区生产总值、节能减排等重要统计数据。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形成抓统计工作的合力
  12.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统计法制建设、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大型普查等工作,要组织经常性的督查活动。随着统计任务的逐年增加,统计工作预算经费应适当增加。
  13.努力形成抓统计工作的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全面履行统计义务,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教育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统计工作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为统计改革、统计队伍建设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工商、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制定统计代理实施办法。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反馈统计工作动态,推介统计工作的成果。各级监察、法制、依法治市(县)办等部门要协同同级统计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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