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办法,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落实现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相应的电价政策。落实和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
(三十三)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四)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结合国家税制改革进程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国家对生产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实行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行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各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信贷担保。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