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认真落实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省制定和出台的系列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规章,抓紧制定符合湘潭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推进节能减排纳入法制化轨道。围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结合我市特点,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水泥熟料、聚乙烯醇、烧碱、析出锌、机制纸板、金属电解锰等6个主要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我市的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或办法。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二十九)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促使我市所有燃煤脱硫机组与省环保局、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除扣减脱硫电价外,同时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强化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及监管,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湘潭电厂的脱硫效率不能低于90%,其他自备电厂的脱硫效率不能低于85%;4吨以上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不能低于85%。
(三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十一)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全市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