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用电。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和负荷管理,加大电力负荷预测力度,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平稳有序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强负荷终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我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内河水运资源,提高内河运输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比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费量限值标准,严格生产和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加强城市公交系统合理性的论证,不断优化城市公交网络。
(二十六)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节能监察和节能管理机构,形成全市节能监察管理体系。明确能源执法主体,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