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落实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落实年耗能5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我市30家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科学选择逆向指标和相关指标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落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落实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和部分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自动监控,对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48家企业进行季度性监测。加快建设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二十一)完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抓紧制定《湘潭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从源头上控制能耗的增长。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适时提高评估和审查的门槛,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管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上项目环评统一由环保部门把关,权限范围内的统一由市环保局审批,不属于本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统一由市环保向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建立相应的审批项目问责制,做到“十个不批”和“三个限批”,即凡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小规模火电机组等项目;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凡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凡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项目;凡原有设施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凡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凡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凡被明令限期治理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等十类项目一律不批。对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限批;凡是增产增污的项目限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新建项目限批。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重点抓好“全市30户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通过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实施能源审计,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30家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36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26万吨标准煤。加强对已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强制实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