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湘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赶超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14吨标准煤下降到1.66吨标准煤,降低22%;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4.48吨标准煤下降到3.31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6%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30%。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7.97万吨减少到7.49万吨,削减0.48万吨,削减率为6.0%;化学需氧量(COD)由6.3万吨减少到5.2万吨,削减1.1万吨,削减率为23.7%;镉排放量由1.18吨减少到0.9吨,削减0.28吨,削减率为23.7%;砷排放量由1.78吨减少到1.33吨,削减0.45吨,削减率为25.3%;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基建和技改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上述六项必要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标准。鼓励发展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值高的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定期开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我市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