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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湘政发〔2007〕10号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5〕31号)的规定,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费由财政纳入预算并垫底支付,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抓好自谋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7年各县(市)区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力度,以缓解政府安置工作压力。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湘政发〔2007〕10号文件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的,对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3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6个月),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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