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潭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规定,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其退役士兵分配到父母所在系统(单位);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要履行接收义务;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选择一单位进行安置;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单位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如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改制、破产、停产,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就业,对少数退役士兵需要调整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的,强制性安置。指令性统分比例(不含子弟)是:企事业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按2‰的比例统分安置,一千人以下的统分2~3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大中型民营企业也应履行国防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有编制的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确无编制、岗位专业特殊,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向财政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雨湖、岳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子弟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市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安置能力的,要继续履行系统内退役子弟的接收安置职能。中央在潭和直属垂直管理单位退役子弟由所在单位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的中央、省在潭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省在潭单位不得拒收和占用统分指标安置子弟,必须按计划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