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工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经济区、工业园)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人员。
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和经依法授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2.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档案。
3.负责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落实,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4.负责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5.组织督促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考核。
6.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工作,依法组织和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7.编制或督促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依法查处或上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问题,做到人员、经费、职能、装备“四落实”。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安监机构人员,将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安监部门,按照要求设立安监人员编制。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专项用于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