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提高应急指挥工作的科学性。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决策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4.12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
4.13 气象和水文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准确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市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