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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和《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水上援救、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潭解放军、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省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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