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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偶合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全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政策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或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市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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