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潭解放军、武警、中央在潭单位、毗邻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社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