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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内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应急管理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定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7.1。
  2.4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5 专家组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并与省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链接,以便快捷高效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反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托市政务信息网络和相关网络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并相互链接、资源共享。预测预警系统的内容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告;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危害程度;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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