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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省政府备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7.4。
  (3)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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