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潭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2月24日印发的《
湘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潭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市)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
4.12 法制保障
4.13 气象和水文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件
7.1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7.4 应急预案体系(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雪)、雷电、大雾、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台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