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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
  第七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两级核算。基金运行风险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高新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统一归口岳塘区管理,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经费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查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十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确保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社区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变更、资格审查、基本信息录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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