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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潭政发〔2007〕23号)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支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选择15家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5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选择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条件,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委托专业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改制指导等前期培育服务;组织已上市企业为拟上市企业介绍经验;组织各中介机构与拟上市企业对接交流。接受前期培育服务的拟上市企业,不承担交纳服务费用的义务。
  三、建立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上市动态,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积极引导银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立项核准或立项审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拟上市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设备及车辆等权证过户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凡涉及到上市的各项手续,市直各部门均应特事特办。
  七、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不视同交易,只收取工本费。
  八、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经本级政府批准,全额返还给企业。
  九、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可进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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