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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16. 税收激励。一是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7. 政府采购。扶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申报认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18. 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广泛吸纳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建立适应湘潭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对引进急需的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的各类人才,在编制内优先解决;对引进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市政府在科研项目、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用车、医疗保险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在潭工作的骨干科技人才和重点学科带头人要给予津贴或生活补贴,对科技人员实行期权、股权奖励办法,鼓励科技人员以成果、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湘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要切实关心和尊重创新型企业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使其在社会上有地位、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经济上有实惠。
  六、健全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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