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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12. 加快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按高标准建设好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四个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集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信息服务、常设技术市场、科技学术交流、科技人才培训、科技风险投资服务和科技企业孵化等多功能于一体,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功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13.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发展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扶植和培育各类技术评估、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技术认证、专利、商标代理、产权交易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逐步形成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规模化、规范化,吸引外地优秀科技成果到湘潭转化,推动产业发展。
  五、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要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4. 科技投入。2006年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市本级财政科技三项费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建立湘潭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建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科技投入的归口管理,切实改变政府科技经费的条块分割、分散重复投入的状况,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益。切实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技术开发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5%、大中型企业不低于3%。全社会研发(R&D)经费增幅高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平均增幅,占GDP的比例达到2.5%以上。
  推行资助奖励政策,大力扶持创新型企业。对每一个通过国家级认定授牌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政府资助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
  15. 金融支持。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要建立科技、银行、企业协作机制,加快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促进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探索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以产权交易为纽带,促进金融资本、知识资本与产业资本相融合,推动资产重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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