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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审计。经办机构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补助情况,切实保障参合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卫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善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降低病人住院治疗费用,为群众提供便捷、经济的医疗保健服务,是确保城区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要以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市”为目标,合理调整和配置卫生资源,大力推进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合作医疗卫生网的建设,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各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的要求,择优确定社区居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医疗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城市两个区的党委、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组织、引导、协调和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多数居(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
  市、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布置、委托的有关工作。各级工作机构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财政给予必需的经费保障。对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承担主要职责的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防止互相推诿。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建立健全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
  城区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完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实际和群众要求的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努力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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