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潭市发[2006]11号 2006年8月1日)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是城区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城区范围内建立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为城市居(村)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创新举措。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需求,是城市居民的强烈愿望。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将使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对实现社会公平平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弘扬互助共济风尚。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属于政府主导扶持、居民合作互助的公益性质。建立这项制度,不仅关系到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而且关系到良好社会风尚的树立和社会文明进步。三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建立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基础之上。推进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维护群众健康,发挥出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让户户参加合作医疗,使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城区全面启动。
二、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有序推进
城区(含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城区居(村)民自愿参加,个人、单位(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城区合作医疗的对象:户籍在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的市郊农村村民;户籍在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推进这项改革,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坚持和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互助共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引导,对合作医疗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进行监管。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通过个人出资和社会资助,建立合作医疗资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