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党委和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及各行各业在建立和实施部门、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认真做好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同时,要担负起本部门、本行业职能法律法规的全市性普及任务,明确责任和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积极开展和参与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与法制宣传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分别落实好公务员学法用法、青少年和相关的其他公民群体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负有司(执)法职能和任务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开展依法治理的自觉性,认真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依法治理的规划方案,率先推进各自领域的法治化进程。
(三)加强队伍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夯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基础。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学习培训,配齐、配强法制宣传教育专职队伍。挑选热心法制宣传工作的法学专家学者,充实各级普法讲师团队伍。鼓励法律从业者和法律院校(系)师生加入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组织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类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载体和途径。积极引导电视、广播、报刊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利用互联网平台搞好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在车站、码头、市民休闲娱乐、农村集镇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法制宣传设施,充分发挥市民学校、农村夜校、技术培训学校等各类学校的作用,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热线等形式,构建法制宣传园地、教育基地和服务阵地,努力形成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广辐射的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四)加强扶持引导,进一步组织实施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群众性、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和城市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机制,加强城乡法制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健全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系。要加强对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动员,形成法制宣传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共担义务,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格局。要适应群众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农民和城镇居民普法简明读本的免费发送工作,增强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果。
(五)加强主导职能,进一步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的作用。要继续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坚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由同级党委成员兼任,积极适应依法治理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充实职能手段,理顺工作关系。各级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协调组织和检查督促各项重点工作,牵头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基本制度建设、全面工作计划及任务统筹安排、各类学法对象考试考核、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集中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及时调查反映涉法社情民意和典型事件。各级办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正面典型的培育、示范和推广,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工作实效。
(六)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适时部署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阶段性工作的检查,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定期检查其工作计划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级人大、政协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视察活动。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督查团(组)要充实人员,建立制度,强化作用。要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和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双文明建设考核或其它相关的重要考核制度的范畴。同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展和绩效开展评估评议,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措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要注重结合监督检查,促进各部门、各行业自觉服从统一计划和安排,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脱节现象,减轻基层和社会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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