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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4.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具体实施办法按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规范津补贴。地区津补贴待省里出台文件后,结合全市实际再另行规定。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工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审批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原则,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湘组〔2006〕98号和湘组〔2006〕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都要重新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方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和级别、套改工资。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及申报表;
  ②获得法律法规授予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③关于机构和编制的批准文件;
  ④单位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市和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 由各单位(部门)填写《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表》,经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检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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