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工作方案上报审批、备案时,应附机构改革方案和相关机构、编制、职数等文件。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实施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要在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发〔2006〕9号和《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对象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单位人事(政工)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并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本人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市直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这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春节以前完成。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单位不得自行划定年龄界限将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变相增加职数;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机关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市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市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市直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由市直各机关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湖南省市州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申报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湖南省县市区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申报表》和《湖南省县市区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汇总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原超机构规格和超职数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妥善安排,逐步消化。
今后,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职务名称、比例等与
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按
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和湘发〔2006〕17号文件规定规范。
3.确定职务与级别。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公务员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机关三定方案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晋升、降低职务或调任、转任及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确定职务。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未消化完超配职数之前,不得擅自配备新的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