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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市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事业单位:
  《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支优秀人才聚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公务员法的过程中,要严明纪律,加强领导,精心操作,稳步推进,务求实效。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突击超编制、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逐级请示和报告。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周密部署,认真宣传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鉴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集中、政策性强,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设置、工资套改、参照管理等项工作, 由各级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集中统一审核、审批、备案。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完成后,上述各项审核、审批、备案权限仍按中发〔2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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