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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15.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行“订单培养”的模式,尤其是要面向市内产业和企业,引导职业学校与用人企业实行“教学联手、实训联手、就业联手”的办法,共同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教育和工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园区,要协同配合,开展企业人才需要调查和预测,为职业学校与企业联手培养人才提供相关服务。鼓励企业从本市职业院校优先优酬录用毕业生。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
  16.企业要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规划,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办有职业学校或职工学校的企业,要强化自主培训功能,落实职工在岗培训和轮岗培训的制度。没有职业学校或职工学校的企业,要充分利用本市职业院校的教学资源,采取合作办班、委托培训等方式,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力度。
  17.认真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促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各县(市)区和乡镇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进一步整合农村中小学校、农校、农科教中心以及“阳光工程”的教学资源,充分利用农村的大量闲置校舍来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养一批现代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科技示范和农村致富带头人。
  18.继续加强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19.各级财政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逐年增长。“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600万元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20.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1)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职业教育。(2)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切实保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3)职业院校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对稳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4)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5)严禁向职业院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职业院校收取的学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各地不得收取调节基金,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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