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必须加快优势特色专业和紧缺专业建设。结合湘潭实际,发挥产业和科教优势,打造成省级精品专业和精品课程,重点扶持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现代物流、旅游、护理等重点优势学科专业的建设。特别是要依托我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机电产业,打造机电一体专业品牌。对投入大、与产业密切联系、社会急需的专业,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扶持。
7.鼓励、支持“十一五”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把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市重点建设工程,并享受其同等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对争取到国家和省项目支持的学校或项目,市、县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三、推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增强职业教育发展能力
8.认真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确保民办职业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确保民办职业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进一步开放民办职业教育领域,支持和鼓励市内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学,不断扩大民办职业教育在整个职业教育中的比重。制订促进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建设用地、规费收取、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按事业单位对待,优先优惠将闲置公办学校出售、租赁给民办职业学校。土地出让金及建设规费缴纳由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职业学校所有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聘用学校按规定交纳;民办职业学校在外地招聘的教师或到大专院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需办理户口转移的,公安部门应办理落户手续,由人才管理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教龄(工龄)予以承认,按政策规定给予调资、晋级、职评、建立档案工资,但其工资、奖金、福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所聘学校负担。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或兼课,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教龄(工龄)予以承认,连续计算;其调资、晋级、职评、退休等不受影响,各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9.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式举办职业教育。行业、企业对自办的职业院校,要加大投入建设的力度,提高办学水平,充分发挥培训职工的作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应当在做好本行业、本企业职工培训的同时,积极扩大对外招生的规模,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学校相应的自主权。鼓励行业和企业在职业院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充分发挥我市大型企业和工业园区的优势,实行政府、学校、企业共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的办法,联合建设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公共实习实训基地。突出打造“三个产业基地”的需要,力争建成制造业、物流业和旅游业三个省级重点实习实训基地,同时,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融合,积极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培训合作、校企实习实训合作、校企就业合作等制度,互惠互利,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