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国策意识和人口安全意识,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大事项督查、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决定》、省《决定》要求,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计生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湘人口发〔2007〕9号)精神,市级在2005年人均0.95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0.61元,到2010年达到人均3.5元;县级在2005年人均3.05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39元,到2010年达到人均10元。其中总人口在4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69元;总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09元;乡镇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纳入财政预算的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和群众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乡镇在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要纳入财政统发。根据省《决定》中关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优先予以提拔重用”的要求,县、乡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获得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奖励的,优先提拔重用或解决职级待遇。对多年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参加公务员公开考录时,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为在岗的乡级计生工作人员每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全市计生干部中的特困对象进行救助。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开展岗位竞赛,激励人口计生干部爱岗敬业,并对表现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造就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