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农村,要逐步改造扩建敬老院,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优先提供养老保障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规划建设好老年公寓,完善托老、敬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解决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管理办法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应倾斜;对违法生育家庭要在享受政治、经济待遇上予以限制。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过去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有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条款要修改或废止。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横向与纵向考核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靠部门联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干部提拔调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先评优,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在婚姻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新生儿上户、房屋出租、户口迁移、孕产妇接诊时,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把关审查。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违法生育家庭应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参加收益分配。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4号令(2005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托当地街道(社区)组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纳入流入地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流入地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对外出人员的婚育知识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完善协议管理、协查通报、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告等制度。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区域协作,对流出人口实行主动式管理、互动式服务。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湖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和公安部门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