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在市场准入、财政税费、土地供应、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财税政策方面,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并实际使用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在其新增税款中抵扣退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报批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服务企业及主要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科技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在开发区新建的为开发区提供配套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规费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主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土地政策方面,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生产性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物流企业建设用地,凡企业用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开展招商引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凡流通企业以其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仍按划拨形式使用;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与相应安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国资委)。
价格政策方面,生产性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主要责任单位:湘潭电业局、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