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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八、企业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情况
  此表合并了各股东历次减资所得情况,对有减资货币所得尚滞留在公司财务账上的外方股东,每个股东登记一条记录。
  处理时将信息记录到FDI010,减资次第置为0,减资日期为登记日期,已验资标志置1。
  九、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情况
  此表信息记录到资本金账户开户控制表FDIC001、资本金账户状态表FDIC006。
  十、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户情况
  登记在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状态表。

  附件2: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 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 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 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 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 银行联接到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 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 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 对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 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 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 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 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 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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