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系统试点情况及开发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08年5月起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为使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管理方式变革的平稳过渡,确保管理数据、统计监测和实际业务的准确性和延续性,现就系统全国推广上线的准备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推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其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系统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后,至所有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前的时间段为系统运行的过渡阶段。过渡阶段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实行新、旧管理方式并行的运作机制,对因尚未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而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方式管理,对持IC卡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试运行版),通过系统为其办理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及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渡方案》(见附件1 )的注意事项办理过渡阶段各项业务,支持和确保过渡阶段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 )的要求,在业务办理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网络连接。系统实际操作生产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1,端口为:80;系统测试和培训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21,端口为:80。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同时,还应针对系统接入和使用的相关事项,明确业务办理人员的特定岗位职责和业务规范。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 ),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系统在本地区推广上线的进展情况,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向外汇局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及时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