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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情况的通报


  二、查处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对涉及6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理如下:

  (一)依法没收、销毁安康专营烟花爆竹(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宏泰农副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农杂公司和渭南市富平县天福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存含有氯酸钾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

  (四)对涉及批发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商洛市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陕西蒲城县花炮公司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几点要求

  (一)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从中汲取教训,杜绝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特别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规范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并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杜绝购进含有氯酸钾的产品以及生产厂家不明、无生产日期等包装标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销售市场。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烟花爆竹产品和药物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加大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和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局和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检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严格查处,情况属实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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