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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政策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面向农村适龄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农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政策思路。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一)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二)制度框架。

  1.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 缴费标准。

  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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