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
(陇政发〔2008〕27号 2008年4月8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各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存在以下信访突出问题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1、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因同一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集体赴省2次、进京1次非正常上访,或个体赴省上访3次、进京非正常上访2次,或因此导致我市被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以及市上领导被省上谈话的。
2、县(区)因信访问题突出,被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列为“信访问题突出县(区)”的,或其党政领导被省上谈话的。
3、因同一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2次以上的。
4、市直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接待、处理和答复,导致信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2次以上的。
5、县(区)和市直及垂直管理责任单位因工作不负责任,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调处不力,导致发生涉访群体性事件和越级非正常集体上访,经市信访联席会议认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6、经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每季度信访问题汇总分析,存在信访突出问题的县(区)、部门和单位。
7、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未达标的县(区)和市直部门。
8、其他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审定为工作不合格,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二条 信访问题突出单位的通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1、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视情节可随时通报。
2、市信访局负责每季度对各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发生的信访问题汇总分析,根据来市和赴省进京上访量以及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本制度第一条要求,确定信访问题突出县(区)、部门和单位,并提出书面通报意见。
3、通报意见经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通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