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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规定市财政局与上下级财政之间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办理决算时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财政决算拨款数。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各部门应当对决算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措施,提高决算质量。

第十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要自觉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政局应对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和处理意见。监督检察范围包括:

  (一)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政府采购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四)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市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评估和专项检查。

  (五)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监督责任。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执行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补审工作,加强对已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要健全财会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切实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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